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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大明乾熙元年的工业、商业情况(第3/3页)

    建立大明后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灶等户籍,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

    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

    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二身隶匠、军籍是不得应试跻于士流的。

    匠户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以至于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

    鉴于此,朱高煦奏请朱棣,下令准许轮班匠可折收银两,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

    数年后,朱棣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规定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不过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此时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

    但是,随着大明社会经济的发展,匠籍世家出身的工匠们所继承学习到的技艺,已经跟不上大明日益发展所需要的新技术。

    等到了永乐中期,朱棣与朱高煦商议之后,便明诏天下,宣布废除了匠籍制度。

    此举在客观上更有利于私人手工业的发展。

    因此,至乾熙元年,大明民间手工业的生产水平已超过宋代,劳动生产率也相对提高,产量和品种更加丰富。

    在小手工业者的个体经营过程中,他们所使用的劳动力皆为自家成员,制作加工也主要在家中进行。

    他们或用雇主的原料加工,或自备原料自产自销。

    另外一些手艺工匠,只有少量简单工具,无资力开设作坊,仅凭手工技艺为雇主加工原料,或从事修补作业,取得一定报酬。

    这种手艺工匠往往沿门求雇,转徙无常。

    私人作坊手工业,主要存在于城市或工矿资源所在地,使用工匠、学徒的小作坊,店主亦参加劳动。

    帮工和学徒是为学习技术和谋生而劳动,店主经营生产的目的,也是以维持生活为主,获取利润的动机只占从属地位。

    这种作坊一般是工商结合,以类相从,居肆经营。

    至于较大规模的私人手工作坊,主要存在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

    这类作场的经营者一般为地主豪强或工商业主,他们从百姓或官府矿场购买生产资源,以按年纳工商税的方式,获得经营的合法权。

    为其劳动者,在永乐初期以流亡者、奴婢为主,在永乐后期则多为佣工,产品或自行销售,或贩卖给对行的商人。

    也就是说,乾熙元年的大明,经济、科技、教育、医疗、交通等发展程度,至少已经达到了历史上明朝隆庆万年间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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