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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沈阳 Ⅲ(第6/6页)

    养父后来又生有亲子,嗣子也享有和亲子一样的待遇和地位。

    当然,对立嗣以外的收养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也并非完全禁止的。像唐朝法律即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这主要是基于儒家的仁本思想,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但法律规定往往和现实出入很大,早在南宋时期,实际就已出现大量收养异姓子的现象。

    元时虽对收养人的资格有规定:“年及四十,无子之人,方听养子。”(——收养人必须年过四十的规定,仅见元朝。但是此法律文书只是江浙行省的谕文,或许并不通行全国),对被收养人的资格也有规定:“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

    而在现实中,除了同姓,往往还有以异姓亲属为养子的情况,比如以外孙为嗣、以甥为嗣等,时人感慨“……婿与甥及外孙为后者何限”。

    察罕帖木儿的养子王保保,就是他的外甥。本姓王氏,“自幼察罕养以为子,更名扩廓帖木儿”。

    除此之外,以异姓为养子的也非常多。比如滁阳蔡氏,“三世皆以异姓为后”。

    而在元末,各路义军领也一样地广收义子,如果说察罕帖木儿养子王保保是为了继嗣的话,他们的目的就多为政治考虑。

    比如朱元璋,先后收义子“凡二十余人”。“太祖立义子保儿、周舍、道舍、柴舍、马儿、金刚奴、也先、买驴、真童、泼儿。后令归宗”。

    他收这么多义子,不外乎因其兄弟早死,缺乏助力,故此广收养子,以期用家族的关系得其忠诚,来为军事、政治服务,“太祖于国初以所克城池专用义子作心腹,与将官同守。如得镇江,用周舍;得宣州,用道舍;得徽州,用王驸马;得严州,用保儿;得婺州,用马儿;得处州,用柴舍、真童;得衢州,用金刚奴、也先;得广信,用周舍,即沐英也。”

    3,尚能饭否?

    “赵以数困於秦兵,……(廉颇时已老迈)赵王使使者视廉颇尚可用否。……赵使者既见廉颇,廉颇为之一饭斗米,肉十斤,被甲上马,以示尚可用(戎马一生的老将,期冀再次上阵杀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