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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三三章 见面(第2/2页)

    ,并未下决心冒舆论风险去杀害刘煜生这个著名报人,所以给刘定了个“违反出版法”这样的不是死罪的罪名。

    然而顾祝同等人实在是打错了如意算盘,刘煜生不仅不受威逼利诱,还不断向外界申诉陈情,控诉顾祝同等人的罪行,甚至直接写信给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呼吁派人调查。监察院介入后,由于逮捕刘煜生的理由破绽百出,监察院调查员调阅案卷时却受到百般阻挠。后来在于右任的直接过问下,有监察委员就顾祝同非法拘禁又抗拒调查对其提出了弹劾。

    事实上,《江声日报》副刊《铁犁》刊载的6篇文艺作品,并非刘煜生所作,作者是一个名叫于在宽的镇江当地的青年学生,其叔父为当时的镇江商会主要人物。

    与刘煜生一同被捕的就有于在宽和《铁犁》主编张醒愚。因为顾祝同的真实意图并非于、张二人,其家人各自一番活动后,两人均很快获释了。依文责自负的原则,刘煜生即使有责任也应该比于、张二人轻,按现在的话来说,最多是“管理失察”而已。如果,刘煜生真是因所谓“叛国宣传”而获罪被害,“主犯”于在宽岂可轻易“逍遥法外”?时间越长,调查越深入,顾祝同等人故意罗织罪名欲加害刘煜生的事实,就越昭然若揭。

    事情发展到这样的地步,大大出乎顾祝同等人意料。就在监察院即将正式咨请行政院,令饬江苏省政府迅速将刘煜生移送法院并惩戒顾祝同等人之际,为阻止自己被弹劾及调查程序再次启动,顾祝同匆匆决定杀害刘煜生以了结此案。

    为避人耳目并立即执行,刘煜生这个一介平民被送交由顾祝同所控制的军法处审判,罪名升级为刘煜生在“一·二八”后的非常时期,“作叛国之宣传”,违反的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而不是出版法了,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在死刑执行6天后,江苏省政府才向行政院呈报此案,可见顾祝同等人此时“先斩后奏”的急切之心。但令顾等人更加意外的是,杀害刘煜生不仅没有了结此案,反而激起了更大的民愤。

    1933年1月22日,就在刘煜生被害的第二天,上海《申报》率先披露了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舆论为之大哗,并迅速招来了声讨的浪潮。

    北平市新闻记者公会于2月3日发表,指顾祝同“公然目无法纪,蔑视人权,破坏法治精神,妨碍言论自由,倒行逆施,甚于旧军阀,酷民凶残,实属党国叛徒”;安徽省新闻记者联合会2月3日抗议电称“顾祝同毁法乱纪,蹂躏人权,草菅人命,殊为党国之玷,亦我全民公敌”。全国其他地方的新闻界也都先后公开致电声讨顾祝同的暴行。

    除了新闻界,胡适代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致电南京中央政治会议和行政院,要求“将擅杀刘煜生之苏省府主席顾祝同免职查办,以重法治,而维人权”;上海各团体救国联合会抗议电呼吁将顾祝同“予以严厉处分,以维人权而彰国法”。

    宋庆龄、蔡元培等社会名流也以个人名义公开致电要求政府罢免查办顾祝同,甚至国民党元老胡汉民也致电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要求为刘煜生昭雪并惩办“新军阀”,将“刘煜生案”比作北洋军阀张宗昌枪杀邵飘萍、林白水之惨案。

    同时,江苏省内地方人士也纷纷公开历数顾祝同就任江苏省政府主席以来的倒行逆施,纷纷要求国民政府秉公撤办顾祝同,“以肃纲纪而安民心”。

    在一片“倒顾”声中,顾祝同不肯轻易失去刚到手不久的江苏省政府主席这个肥缺,仍然为自己的罪行百般辩解。在致行政院的呈文中,竟不顾事实称“共党刘煜生于上年拿获后,经戒严司令部审讯明确,实系共党报纸煽动文字,经证明确系该犯自撰”;“至于监察院调阅宗卷,能否对于军事机关审判罪犯之事件亦得适用,实属绝大疑问”;“况共产党徒之犯罪,其危害涉及于国家,稍不慎密,即可发生变故”。

    然而,没几天,《时事新报》记者王慰三在南京中山门外被暗杀,舆论再次大哗。北平新闻界于2月17日举行追悼刘煜生大会,电请政府查办顾祝同。

    天津、武汉、广州、青岛、杭州、郑州、芜湖、南昌、蚌埠、长沙、香港、太原等地新闻界都纷纷举行集会,发表宣言,通电全国,强烈要求政府严惩顾祝同,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落实“训政约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

    全国律师公会也通过决议,呈请司法部指定审判机关,对顾祝同提起诉讼,以维法纪。

    舆情汹涌,朝野上下压力越来越大,国民党当局不能不作出一点表示,来平息这一事件。

    范杰这个时候提出让顾祝同北上也有让他躲避舆论风头的意思,离开的江苏之后,事情终归会平息一些,范杰上前一步说道:“师兄,其实顾长官北上之后肯定不能立马就接任何长官的,担任副职过渡一段时间也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