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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章【谁才是专业律师啊!】(第4/5页)

      霍律师也微微一怔,又快速翻着身前的一大摞文件,低头读道:“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特殊职务作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张烨看着他道:“我要提醒被告和被告代理律师,合同中已经明确显示并约定,这并非特殊职务作品,而仅是一般带有约定下的职务作品,版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我要说明,版权约定分配方案已经在劳务合同中有所体现!在已经没有任何约定争议的前提下,被告拒付工资,本身就与劳动法相悖!”

    霍律师刚要说话。

    张烨再次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二条: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霍律师立刻道:“劳动法 …”

    张烨打断道:“我在央视一套任职期间,为被告创造了经济价值,为被告付出了实在的劳动,双方的劳务关系不可置疑,那么,作为被告的正式员工,我有理由要求被告支付我方工资!”

    霍律师插话道:“原告的……”

    张烨又抢先道:“根据我国《劳动法》……”

    被几次抢话打断,霍律师恼了,“法官,我抗议对方……”

    张烨第四次打断他,“我还没申诉完,请被告不要打断!”

    审判长看了看霍律师,“抗议无效!原告继续申诉。”

    霍律师脸都青了!

    张烨滔滔不绝,继续说:“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本以为这次张烨说完了。

    霍律师刚一说话,“对于原告的……”

    结果张烨还没说完,这厮好像是故意等霍律师插话呢,结果对方刚一开口,张烨就继续道:“而该公司并没有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也不是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因此被告没有理由不支付我工资!”

    霍律师气炸了,“原告的……”

    张烨神色自若,第不知道多少次打断道:“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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